大同市新榮區教育局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
為了信息發布工作更加規范化、制度化,并加強安全管理,做好教育局日常工作,特制訂本制度。本制度所稱保密審查是指在公開政府信息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實行“先審查、后公開,誰審查、誰負責,誰公開、誰負責,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開”的原則,既要防止屬于國家秘密和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以及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被違法違規公開,又要防止以保密為理由,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制度內容如下:
一、信息發布工作要嚴格審核和管理,確保上網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符合《信息公開條例》規定。
二、任何人員不得利用本單位計算機和信息發布系統,從事危害安全、泄露秘密,不得侵犯、社會、集體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三、在公開信息前,應當依照《保守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審查。
四、對有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五、負責信息發布的人員對所收到的經過審核后的信息在確認審核意見后,應及時在網上發布,以確保發布信息的及時和準確。上傳后,發布人應對信息原檔進行即時保存,并在網上完成對信息內容的檢查和校對,確定無誤;同時完成發布人、發布時間等上傳登記。
六、各室辦分管領導負責完成對發布信息的審核,并簽署審核意見,并將審核意見及時反饋。
七、各室辦開展保密審查時應履行審查審批手續,未經審查批準,任何室辦或個人不得對外發布政府信息。
八、信息的審核須由單位內政治可靠、業務能力強、有責任心的同志擔任和完成。負責信息審核工作的人員應在充分理解有關的各項法律、法規制度的基礎上及時處理信息發布的申請。
九、為規范對上網信息的管理,方便上級部門的檢查。凡有關信息采集、發布、審核和上傳登記的所有人員簽名、審核意見以及發布的文件、數據、文字及圖像等資料均統一管理。
十、保密審查必須采取以下書面形式:
1.提供室辦的經辦人員審查內容并簽字;
2.提供室辦負責人審核,提出是否公開的意見并簽字;
3.提供室辦分管領導決定是否公開并簽字;
4.提供主要領導決定是否公開并簽字。
十一、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但已超過保密期限并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應在保密審查確認能夠公開后,按保密規定辦理解密手續,再予以公開。
十二、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內容的,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內容采取刪除、變更等方式進行非密處理,采取屬于國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開、其余部分公開的方法處理。
十三、違反本規定,不履行保密審查責任的室辦或個人,造成國家秘密泄露或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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