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新榮區文化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
第一條為切實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是指局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動公開的信息、依申請公開的信息和依法不予公開的信息。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主動公開,是指凡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事項,局機關應當采取有效形式,在職責范圍內,按照規定程序,及時主動地向社會公開的活動。
第四條本制度所稱依申請公開,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根據自身需要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公開未向社會公眾公開的事項,局機關依法向申請人公開的活動。
第五條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的范圍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事項;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事項;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規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的文件;
(五)文化、旅游、文物、廣電發展規劃及文化、旅游、文物、廣電工作大事記、工作動態相關政策;
(六)行政許可的事項名稱、受理機構、受理條件、申報材料、辦理期限、設立依據、結果查詢及咨詢電話;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事項。
第六條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的形式
(一)政府網站。
(二)其他便于公眾及時獲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規對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內容、形式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局機關應當及時向本級政府門戶網站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八條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生成或變更后,局機關應在第一時間內予以公開,最遲在信息形成或變更后的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自身需要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局機關應當按照《條例》規定辦理。
第十條建立健全局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一旦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應在其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一條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制度。行政機關發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門的,應當與有關部門進行溝通、確認,保證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對信息公開存在爭議的,由各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確認。
第十二條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審查和不予公開的依申請政府信息上報備案制度。局機關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在公開前均應進行保密審查。各級保密工作部門對政府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局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十三條建立健全局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政府信息公開考評工作納入各級政府績效考評體系。考評對象違反《條例》規定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制度。每年初前按照《條例》規定的內容在政府門戶網站上公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第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局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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