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新榮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大同市新榮區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房屋建筑設計施工監理管理服務實施細則》的通知
新政辦規〔2025〕1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新榮經開區管委會,區直各有關單位:
《大同市新榮區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房屋建筑設計施工監理管理服務實施細則》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大同市新榮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7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大同市新榮區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房屋建筑
設計施工監理管理服務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上的房屋建筑管理,切實提高農村房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山西省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房屋建筑設計施工監理管理服務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有關房屋建筑標準和規范,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在區址開發邊界以外、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上,依法依規取得用地審批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手續的新建、改建、擴建和翻建的農村住房建筑活動及管理服務,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上的農村住房建筑活動及管理服務,應當堅持功能現代、結構安全、成本經濟、綠色環保、風貌協調的原則,建設現代宜居農房,提升鄉村風貌。
第四條本細則中,農村住房建筑分兩類:
(一)農村自建低層住房。指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內層以下(含兩層)、跨度小于6米的農民自建自住房屋。
(二)農村其他住房。指上款規定之外的其他農村住房建筑。
第五條區政府承擔農村住房建設管理的主體責任,對農村住房建設活動實施統一領導和監督管理。
鄉(鎮)政府負責對農村自建低層住房建設進行監督管理和服務,對農村其他住房建筑活動進行現場管理和常態化巡查。鄉(鎮)政府規劃建設辦公室具體實施相關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六條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農村自建低層住房建設工作,對農村其他住房建筑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提供技術服務,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和信用管理;可按照全區整體布局,設立農房建設監理服務管理機構,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對農村住房建筑活動提供監理服務和技術指導。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農村住房建設的相關管理工作。
(一)區農業農村局負責農村自建房宅基地管理。
(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日常監管排查餐飲場所、飯店、超市、商業綜合體等發現自建房安全隱患,將相關問題線索移送至相關部門;負責對生產、流通環節的建筑材料產品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加強建筑材料產品質量抽查,并將相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示。
(三)區應急管理局負責房屋安全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按職責指導用作工貿企業生產經營場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四)區自然資源局負責指導自建房依法依規用地和選址安全,做好地質災害風險排查。
第七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在鄉(鎮)政府規劃建設辦公室指導下,將農村住房建設行為規范納入村規民約,強化產權人作為農村住房建設使用責任主體的安全意識;協助建房人辦理農村住房建設有關手續;對農村住房建設中的違法行為及時勸阻,并向鄉(鎮)政府規劃建設辦公室報告。
第八條加強對農村住房建設單位資質和從業人員執業資格管理,對農村房屋建設單位資質和從業人員執業資格進行登記備案。
鼓勵培訓合格的鄉村建設工匠等從業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成立農房建設專業合作社、農房建設公司、農房建設監理公司、建設類勞務公司等,承攬農村自建低層住房建設項目。鼓勵房屋建筑企業成立農房建設分公司,參與農村自建低層住房建筑活動。
第九條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上的農村住房建筑活動應當執行房屋建設、抗震設防等有關質量安全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
第二章農村自建低層住房
第十條區住房城鄉建設局應當對農村自建低層住房建筑活動給予指導。
鄉(鎮)政府規劃建設辦公室負責對農村自建低層住房建筑活動進行管理,做好開工登記、竣工資料建檔,對施工過程實施監督管理并提供技術服務。
第十一條建房人是農村自建低層住房建筑活動的實施主體,對住房建設和使用負首要責任。建房人應當選擇符合要求的設計圖、施工方和監理方,在開工前一個月報鄉(鎮)規劃建設辦公室登記,在完成竣工驗收后一個月內將驗收信息報鄉(鎮)政府規劃建設辦公室存檔,并自覺接受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的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個人,可以承攬農村自建低層住房建筑的設計、施工、監理項目:
(一)有資質的建筑設計、施工、監理單位;
(二)依法成立的農房建設專業合作社、農房建設公司、農房建設監理公司、建設類勞務公司等;
(三)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具有行業執業資格的注冊師或者具有建設工程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
(四)經培訓合格的鄉村建設工匠(指砌筑工、混凝土工、鋼筋工、架子工、木工等)。
第十三條符合從業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在第十二條規定的從業范圍內,采用多種形式承攬農村自建低層住房項目,可以單獨承攬設計、施工、監理單項業務,也可以靈活采用“設計、施工”十監理、“設計、監理”十施工方式同時承攬多項業務。
承攬設計、施工、監理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等,對承攬的農村住房建筑工程質量終身負責。
第十四條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對鄉村建設工匠進行培訓,并實行名錄和信用信息管理,發放培訓合格證書,統一向社會公布,并將工匠信息錄入全國鄉村建設工匠信息系統平臺。
第十五條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則指導建房人采用大同市住宅功能設計參考圖集、大同市鄉村建筑風貌整治設計圖集。農村住房標準設計圖集應當包括建筑方案設計、施工圖設計和重要節點大樣圖等,注重體現地域特色和鄉土特點,免費供建房人選用并提供技術咨詢服務。
建房人應當從下列圖紙中選用設計圖:
(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編制的農村住房標準設計圖集內的設計圖;
(二)由符合要求的從業人員修改標準設計圖集內的設計圖紙或者繪制的設計圖;
(三)由有資質的單位編制的設計圖。
第十六條建房人在農村自建低層住房項目開工前,應當確定設計圖,與施工方、監理方簽訂書面合同,約定住房保修期限和相關責任,填寫《農村自建低層住房開工登記表》(見附件1),送交鄉(鎮)政府規劃建設辦公室。
施工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設計圖、國家規定的施工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施工。
施工單位或個人完成設計圖要求、施工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后,建房人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各方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建房人應當填寫《農村自建低層住房竣工驗收表》(見附件2),送交鄉(鎮)政府規劃建設辦公室存檔。
第十七條區級有關主管部門可以聯合相關社會團體開展下鄉服務,引導建筑師、規劃師等專家和技術骨干參與農房設計和建設的實施指導,提升農房安全性和建筑品質。
第十八條農村自建低層住房改建、擴建、翻建項目,應當依照本細則,按新建項目履行程序。
第三章農村其他住房
第十九條農村其他住房建筑活動應當嚴格執行工程建設項目基本建設程序,落實建筑許可、工程發包與承包、工程監理、安全生產、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等監督管理要求。
第二十條農村其他住房建房人在建筑活動前應取得相關建設合法手續,送交鄉(鎮)政府規劃建設辦公室,由其將相關材料送交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依規對農村其他住房實施工程質量安全等方面的監督管理。
鄉(鎮)政府規劃建設辦公室在日常工作中發現農村其他住房建筑施工過程中存在問題的,應當及時勸阻并向區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建設方對農村其他住房建設項目負首要責任,應當嚴格執行法定程序和管理制度,依法向所在地區有關部門申領施工許可證,加強工程建設全過程質量安全管理,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并完成報備,及時向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二十二條農村其他住房建筑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各方主體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并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從事相關建筑活動,嚴格執行房屋建筑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的規定,對承擔的建設工程設計、施工質量和現場安全負責,承擔終身責任。
第四章服務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區政府應加強既有農村住房的安全管理,以用作經營、3層及以上、人員密集和違規改擴建的農村住房為重點,常態化開展農村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對經排查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鄉(鎮)政府應督促產權人和使用人整治到位,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區級相關部門要按職責落實行業監管范圍內的安全監管責任,依法依規協同做好農村住房安全管理工作,形成監管合力。
第二十四條區政府應建立農村住房安全常態化巡查機制,將農戶自查、鎮村排查、區級巡查、執法檢查和群眾監督相結合,發現安全隱患,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農村住房安全。
第二十五條鄉(鎮)政府在日常巡查中,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安全隱患,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對違反設計施工監理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行為,涉及農村自建低層住房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處置;涉及農村其他住房的,應當立即制止并移送區級相關部門處置。
(二)對擅自變更農村住房用途的行為,應當立即制止并報區級相關主管部門處置。
(三)未依法辦理用地、規劃建設等有關審批手續,對農村住房實施建設(新建、改擴建、翻建)的行為,應當立即制止并依法處置,或報區級相關主管部門處置。
(四)違規變動農村住房主體和承重結構進行裝飾裝修的行為,應當立即制止并報區級相關主管部門處置。
(五)對農村住房存在一般安全隱患的,應當督促房屋產權人(使用人)抓緊整治到位;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相應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六條區政府根據需要,可統一購買技術服務,用于保障監督管理。采取“一事一購買”、年度購買、打包購買等多種方式,為農村住房建筑活動提供技術支持。購買的服務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和鄉(鎮)政府按需求統籌管理使用。
第二十七條農村住房建筑應當選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因地制宜促進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應用,推廣建筑墻體保溫和太陽能光熱、光伏等綠色低碳技術應用,推廣裝配式技術,鼓勵使用節能低碳、安全性好、性價比高的綠色建材和本土材料。
第二十八條農村住房改變用途用于生產經營、公共服務和人員密集場所的,房屋產權人(使用人)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專業機構對農村住房質量安全是否符合用途改變后的要求進行技術鑒定,報鄉(鎮)政府規劃建設辦公室備案后,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農村自建房屋用于經營活動的,實行申報承諾制。申報人對承諾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承擔經營場所安全主體責任。
自建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屋質量安全檢測鑒定機構對用作經營用途的房屋進行相應的質量安全性能鑒定。經鑒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鄉(鎮)政府應當對用作經營用途的房屋質量安全組織核查。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報告市場監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各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三管三必須”和“誰擁有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要求,落實行業監管范圍內自建房的安全監管責任,共同推進專項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區教育局負責指導用作學校、幼兒園及職責范圍內教育培訓機構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指導加強學校和學生校外自主租住自建房、由教育部門主管的校外集中活動場所的安全管理;區衛健局負責指導用作醫療衛生機構的自建房安全管理、負責指導體育系統內的體育場館和經體育部門備案的體育經營活動場所的自建房安全監管;區消防救援支隊負責依法加強用作人員密集場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區公安分局負責指導用作旅館的自建房特種行業許可證復核檢查工作;區民政局負責指導用作養老機構和設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區交通局、水務局、能源局負責指導行業領域內工程項目施工人員集中租住自建房安全管理;區審批服務管理局負責指導自建房經營場所涉及的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復核工作;區工信局負責指導所屬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企業自建房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指導自建房用于賓館、酒店等安全隱患排查整治。
第二十九條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與鄉(鎮)政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一)對符合條件的建房人開工、竣工資料拒不受理,或者未按規定進行開工登記、竣工資料存檔的;
(二)未按規定向建房人提供管理或者技術服務,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財產損失的;
(三)未按規定履行監督管理或者農村住房安全常態化巡查責任,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財產損失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反廉政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條建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鎮)政府予以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規定進行開工登記,擅自開展農村自建低層住房建筑活動的;
(二)未按規定組織農村自建低層住房竣工驗收,或者未經竣工驗收合格將農村自建低層住房投入使用的;
(三)未按規定進行技術鑒定,擅自改變住房使用用途的。
第三十一條農村自建低層住房建設活動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鎮)政府責令限期整改:
(一)由不符合從業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接農村自建低層住房設計、施工、監理業務的;
(二)未按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變更設計圖的;
(三)未按工程建設有關標準、規范、操作規程實施農村自建低層住房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
(四)偷工減料或者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
(五)不接受監督管理或者對發現的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
(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竣工驗收的。
對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或者個人參與建造違章建筑的,相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第三十二條國家有關土地、規劃、建設管理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鄉(鎮)政府可以依據本細則,制定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房屋建筑設計施工監理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區政府可以對依法成立的農房建設專業合作社、農房建設公司、農房建設監理公司、建設類勞務公司、房屋建筑企業設立的農房建設分公司等,按照有關財稅減免等政策給予扶持。
第三十五條本細則自7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農村自建低層住房開工登記表
2.農村自建低層住房竣工驗收表
附件1
農村自建低層房屋開工登記表
大同市新榮區 鄉(鎮) 村
建房人 (單位) 信息 |
姓 名(名 稱) |
|
身份證號(法人代碼) |
|
聯系電話 |
|
||
住址 |
|
|||||||
擬建房屋 信息 |
建筑面積 (m2) |
|
層 數 |
|
結構類型 |
|
||
設計圖 |
選用方式: 口通用圖集內的設計圖 口由符合從業許可要求的人員修改后的通用設計圖 口由符合從業許可要求的人員繪制的設計圖 口由有資質的單位編制的設計施工圖紙 (未選用通用設計圖的,應當將設計圖附后) |
|||||||
制圖人姓名 或單位名稱 |
|
制圖人證件號 或單位公章 |
|
|||||
施工方 |
施工單位名稱 |
|
施工單位公章 |
|
||||
監理方 |
監理人姓名 或單位名稱 |
|
監理人證件號 或單位公章 |
|
||||
鄉(鎮)人民 政府意見 |
經辦人: 負責人: (蓋章) 年 月 日 |
附件
農村自建低層房屋竣工驗收表
大同市新榮區 鄉(鎮) 村
建房人 (單位)信息 |
姓 名 (名 稱) |
|
身份證號 (法人代碼) |
|
聯系電話 |
|
||
住址 |
|
|||||||
房屋建設 信息 |
建筑面積 (m2) |
|
層數 |
|
結構類型 |
|
||
開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備 注 |
|
|||
工程內容 |
|
|||||||
驗收記錄 |
|
|||||||
驗收結論 |
|
|||||||
參加驗收的單位和人員 |
建房人 |
設計方 |
施工方 |
監理方 |
||||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